(2016)冀052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57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张庆国,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审 判 员 赵秀霞人民陪审员 杨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涵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