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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57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张庆国,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审 判 员  赵秀霞人民陪审员  杨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涵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