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李黎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李黎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5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地址:。负责人莫柳嫦,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剑敏。被告李黎明,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现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诉被告李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