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祁宗武、彭作凤诉被告裴志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宗武,彭作,裴志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746号原告:祁宗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彭作,女,住安徽省广德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宣家传,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志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负责人:俞拥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宗武、彭作凤诉被告裴志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程家荣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一)、、、(二)、、、(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