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翁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43号原告翁某,女,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罗某,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颜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远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