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习林与王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习林,王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614号原告:蒋习林。被告:王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习林与被告王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习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季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