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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习林与王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习林,王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614号原告:蒋习林。被告:王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习林与被告王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习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季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