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方素珍与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素珍,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219号原告:方素珍,居民。委托代理人:蒋都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工业园苏岗路7号。法定代表人:廖锦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素珍与被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素珍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素珍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素珍撤回对被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素珍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