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惠莲等诉请求确认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特69号申请人:李惠连,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蔡宏庆,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惠连、蔡宏庆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惠连、蔡宏庆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于2016年4月12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蔡宏庆自2016年4月12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蔡依潼抚养费200元,至蔡依潼十八周岁止。本院现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