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戎某、戎某某、张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戎某,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38号原告:张某,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徐永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某,女,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戎某某(系戎某父亲),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某(系戎某母亲),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5。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戎某、戎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式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谭学曾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人民陪审员 任登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