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向平与被告湖南泽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雄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罗香兰、罗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平,湖南泽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雄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罗香兰,罗振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808号原告向平。被告湖南泽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雄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香兰。被告罗振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平与被告湖南泽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雄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罗香兰、罗振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向平负担。审判员 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