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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敏与安徽德盈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安徽德盈置业有限公司,徐占奎,闫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037-1号原告:王敏,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坛城镇。被告:安徽德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嵇康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占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亚,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占奎,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御园社区。被告:闫光,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安徽德盈置业有限公司、徐占奎、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