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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道静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巨林、钱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道静,张巨林,钱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钱道静,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巨林,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家飞,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钱道静申请执行张巨林、钱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