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建川申请执行胡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川,胡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川,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2日,高中文化,绵阳市人,住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组。身份证号:5107021970********。被执行人胡格,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6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北街**号*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07021969********。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黄建川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80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