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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建川申请执行胡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川,胡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川,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2日,高中文化,绵阳市人,住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组。身份证号:5107021970********。被执行人胡格,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6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北街**号*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07021969********。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黄建川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80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