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华兵与胡义策、李文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兵,胡义策,李文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351号原告:李华兵,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朱正弦,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祥华,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义策,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李文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李华兵与被告胡义策、李文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文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