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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731号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作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段正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