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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沈平红、林欣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沈平红,林欣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9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81号。代表人:黄祥正,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全青、胡再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平红。被告:林欣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为与被告沈平红、林欣蓓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起诉,诉请:1、被告沈平红、林欣蓓返还原告透支本金77756元、支付手续费7386.96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1月15日为7341.13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5400元;2、原告对被告沈平红所有的浙JD28**号劳恩斯酷派牌小型轿车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沈平红、林欣蓓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7日,被告沈平红因购车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一份《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沈平红提供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额度为100000元,被告沈平红通过POS刷卡交易,使用额度后形成的透支额为10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2013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4日止,如与实际交易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易日期为准。购车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使用购车透支额的9.5%,即为9500元,采用按月分期等额方式支付,首期支付手续费金额为266.65元,以后每期支付手续费金额为263.81元,提前到期的仍支付全部手续费。透支款还款方式为即首期还款金额为3071.65元,以后每期还款金额为3040.81元,逾期透支息及滞纳金计算及收取标准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执行(因逾期产生的透支息、滞纳金等以账户实际还款金额为准),被告沈平红偿还透支款时,按照先归还逾期款项(包括: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后还当期透支款的顺序进行。另外还约定,被告沈平红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每期还款金额,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所有欠款(包括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等),并由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的条款。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被告沈平红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应按规定支付日息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沈平红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同时,被告沈平红以其所有的浙J×××××号劳恩斯酷派牌小型轿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透支额、手续费、透支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抵押车辆办理了登记手续。被告沈平红、林欣蓓系夫妻,于201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且被告林欣蓓在合同抵押人栏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被告沈平红通过刷卡交易进行购车。被告沈平红透支后,未按约按期还款,截至2015年11月15日,已累计逾期22期,尚欠本金77756元,手续费7386.96元及利息7341.13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平红、林欣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7756元、支付手续费7386.96元、利息(截至2015年11月15日为7341.13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对被告沈平红所有的浙J×××××号劳恩斯酷派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748元,由被告沈平红、林欣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4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陈善华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赵孔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