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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执民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纸箱厂、姜长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纸箱厂,姜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秀执民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纸箱厂被执行人姜长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秀王商初字第002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姜长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长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长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姜长法(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50的存款人民币53231.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金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