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钟裕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钟裕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2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法定代表人王柏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林,平××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中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张国敏,平××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中队监察员。被执行人钟裕禄,农民。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5]1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钟裕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元整。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钟裕禄未经批准于2015年3月使用坐落在平南县思旺镇镇北村镇北街村边地段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土地面积为126.0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本户水田,南至钟熖宅,西至崇秀水渠,北至钟十一水田。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随即立案查处,并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被执行人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元整。但未送达被执行人钟裕禄。2015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元整。也未送达被执行人钟裕禄。2015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制作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本院查实,该履行催告书并未真正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履行催告情况该方面材料,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向本院提供当事人的意见方面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也未实际送达当事人,故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国土资罚决字”[2015]1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 强审 判 员 黄仲祥助理审判员 黎钦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