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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凯旋与张声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旋,张声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152号原告周凯旋,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海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声灿,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旋与被告张声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凯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凯旋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凯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