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凯旋与张声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旋,张声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152号原告周凯旋,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海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声灿,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旋与被告张声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凯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凯旋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凯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