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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7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