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7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