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特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57号。代表人:翁文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国、顾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少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本院与被申请人王少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1.5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