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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宁与被告尤小军、曹艳梅、李军平、张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宁,尤小军,曹艳梅,李军平,张树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398号原告陈志宁。被告尤小军。被告曹艳梅。被告李军平。被告张树莹。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陈志宁与被告尤小军、曹艳梅、李军平、张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