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彭进争诉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村岭子山锰矿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争,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村岭子山锰矿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70号原告彭进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居方,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村岭子山锰矿项目部。负责人卢兴钰,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原告彭进争诉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村岭子山锰矿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但被告地址不详,当事人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进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文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代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