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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33号原告:杨××,女,1977���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杨××与张××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凝露。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在婚前曾向父母提出两人没有感情基础拒绝婚约,但最终因自己个性软弱及父母多番劝说下,无奈同意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原告在家工作并照顾孩子,被告每年很少回家,原、被告没有沟通,被告被孩子生活、学习也不关心。另被告经常在工地上沉溺于赌博,年底回家就给1万元给原告���从2013年起被告从未给过1分钱,原告和被告家人多次却说被告,但被告仍不改正,平时也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原告曾于2014年2月、2014年10月两次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互不联系,一直长期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杨××与张××的婚姻关系;依法判决婚生女张凝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未作答辩。原告杨××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结婚证两份,证明杨××和张××于2002年4月2日登记结婚;证据3: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凝露;证据4: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无法和好;证据5:分居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2月起至今独自带着女儿居住,与被告分居已经2年以上。被告张××未到庭,未质证,未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审查后,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杨××与张××于2002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凝露。后双方之间发生矛盾,杨××曾两次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致原告再次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系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超过两年,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杨××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张凝露一直随原告杨××生活,原告诉请张凝露由原告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安徽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975元,本院酌定张××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400元,自2016年4月付至张凝露年满十八周岁,每年年底前支付当年度子女抚养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与被告张××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张凝露由杨××抚养,张××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400元(自2016年4月付至张凝露年满十八周岁,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张××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韦 军人民陪审员  钟宜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玲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