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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某冬与李某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冬,李某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272号原告李某冬,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某芳,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喻江,渠县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冬诉被告李某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