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某冬与李某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冬,李某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272号原告李某冬,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某芳,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喻江,渠县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冬诉被告李某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