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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财保33号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227372。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兵、方晓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王敏,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950万元的资产。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950万元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渝璇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