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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思清与刘富忠、张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思清,刘富忠,张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徐思清,男,1954年8月18日生。被告刘富忠,男,1963年6月20日生。被告张凤琴,女,1963年9月25日生,系刘富忠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思清与被告刘富忠、张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思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徐思清负担。审判长  贾建伟审判员  兰大兵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