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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8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王玉忠,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卡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