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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天娥与宋鸿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天娥,宋鸿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440号原告肖天娥,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宋鸿宇,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天娥诉被告宋鸿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天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天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天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肖天娥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