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洪涛、弋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洪涛,弋晓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7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涛,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弋晓萍,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李洪涛、弋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洪涛、弋晓萍银行存款995583.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内环路支行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洪涛、弋晓萍银行存款995583.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小松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