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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平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平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557号原告陈建军,男,1969年11月13日出���,汉族。被告平志强,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平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