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平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平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557号原告陈建军,男,1969年11月13日出���,汉族。被告平志强,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平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