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0682民初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叙明与刘五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叙明,刘五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6**民初60号之一原告张叙明,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刘五星,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负责人,伍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叙明诉被告刘五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叙明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叙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叙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叙明负担。审判员 彭林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