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龚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龚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55号原告王德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龚文才,现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新诉被告龚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新无正当理由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