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龚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龚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55号原告王德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龚文才,现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新诉被告龚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新无正当理由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