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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王青云、郝其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王青云,郝其发,郝其文,王升甲,郝其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725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国防路二十四公里处路南。代表人李学强,该支行行长。被告王青云,农民。被告郝其发,农民。被告郝其文,农民。被告王升甲,农民。被告郝其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被告王青云、郝其发、郝其文、王升甲、郝其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