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安明刚、李浩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安明刚,李浩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安明刚。被执行人李浩淼。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安明刚、李浩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轩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安明刚、李浩淼履行给付4.311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