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田福林与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2行初83号原告田福林,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律师,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瑞,系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3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46370-1。法定代表人柴志国,局长。原告田福林诉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行政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喜迎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人民陪审员 魏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