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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万强奸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1046号罪犯李万,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2014年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万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