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秦小西与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西,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19号原告秦小西,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书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西诉被告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西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小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秦小西负担。审判长 崔 冀审判员 潘华东审判员 蒋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一日书记员 周抗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