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建荣与姜江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荣,姜江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585号原告:姜建荣。被告:姜江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荣与被告姜江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建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建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建荣负担。审判员 王江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