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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建荣与姜江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荣,姜江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585号原告:姜建荣。被告:姜江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荣与被告姜江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建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建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建荣负担。审判员  王江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