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邱雪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邱雪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04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富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雪芳,女,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邱雪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施惠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