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金与被告王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金,王长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486号原告刘成金,男,汉族,65岁。委托代理人谢俊礼,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安,男,汉族,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金诉被告王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金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