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本琼与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本琼,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本琼,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本如,系李本琼之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远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苏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叶波,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本琼因与被申请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本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付金联审 判 员 刘崇理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亚菲[键入文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