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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洪权与王洪纯、王亚君、王淑君、王凤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雪梅,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丙,女,汉族。被告:王某丁,女,汉族。被告:王某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隋 强人民陪审员  张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