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孟令兵与涟水县陈师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兵,涟水县陈师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26行初12号原告孟令兵,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建山,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涟水县陈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涟水县陈师镇街西。法定代表人吴正超,镇长。委托代理人沈卫东,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郝延明,该镇工作人员。原告孟令兵要求被告涟水县陈师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令兵以被告已作出土地确权处理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周建权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