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钱志坚与王洪才、范美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坚,王洪才,范美芬,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钱志坚。被告王洪才。被告范美芬。被告王洁。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忠。原告钱志坚诉被告王洪才、范美芬、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志坚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志坚诉称:2013年11月23日王学明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据载明王学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借据还对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作了约定。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将借款20万元交付给了王学明,但王学明未能将借款本息归还给原告。××死亡。三被告系王学明直系亲属,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洪才、范美芬、王洁共同辩称:王学明没有任何遗产,三被告也没有从王学明处继承到任何遗产,故三被告不应承担本案债务。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王学明向钱志坚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王学明向钱志坚借得现金20万元,借款期限30日,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月息5%。《借款借据》下方载明,该款项20万元王学明已经收到。钱志坚因借款未能收回,为此引起诉讼。另查明,王学明系王洪才与范美芬所生,王学明与勇娟共生育王洁一人,××死亡,××死亡。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钱志坚陈述全部借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王学明,并提供了金额为13万元的银行卡转账交易回单,其中10万元转账时间为2013年11月24日,3万元转账时间为2013年11月23日。本院要求其提供剩余借款7万元的交付凭证,原告称该7万元借款系直接向王学明交付现金。但就现金交付情况,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全部借款中的13万元通过转账支付,并提供了《借款借据》、银行卡转账交易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剩余借款7万元,其陈述通过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交付事实予以证实,对该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人王学明已经死亡,故被告王洪才、范美芬、王洁作为王学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才、范美芬、王洁在继承王学明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钱志坚借款本金13万元及借款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其中10万元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还款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6×××84)二、驳回原告钱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钱志坚负担775元,由三被告负担1375元。三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烈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