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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美风与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美风,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号***室。法定代表人李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风,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号。上诉人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美风、原审被告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7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付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良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