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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淑英与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英,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英。委托代理人冉祥林,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刘淑英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东地铁双林车辆段。法定代表人金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柳,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淑英、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淑英、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淑英、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淑英、上诉人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刘淑英负担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代理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卫锋速 录 员  李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