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8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王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293号申请人: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中路306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撤销涉案房屋的备案手续,申请人请求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周 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