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一初字第00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滕元锰与倪世明、焦玲、安徽无为县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元锰,倪世明,焦玲,安徽无为县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00826号之一原告:滕元锰,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世明,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被告:焦玲,女,1968年8月5日出生。被告:安徽无为县鸿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焦玲,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镜民一初字第008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对原告滕元锰提供的担保物三泰国际大厦*房屋(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号)、左岸生活小区室(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号)房屋的进行查封,现该案已判决原告胜诉且判决已生效,故原告滕元锰提出的解除对上述担保房屋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滕元锰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三泰国际大厦*房屋(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号)、左岸生活小区*室(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