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双、代理检察员刘海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无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登区309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葛家镇铺集中学南侧时,因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先后与路中隔离护栏、停留在路中的被害人尚某某相碰撞,致使尚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肖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让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自行达成赔付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肖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文登分局交警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文登分局交警大队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口本、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文登分局交警大队办案说明、警情处置指令单、受案登记表、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随案移交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肖某事发后让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隋炘原人民陪审员 谷祖明人民陪审员 周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