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酒泉市西域阳光小贷公司与马长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保7号申请人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福,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马长云。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长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马长云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案外人白建贵自愿以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塔县支行账户存款1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长云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籍过户手续(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